赔偿请求人:周文彦,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张卓,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361750
赔偿义务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农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4014541131G。法定代表人:吴奇峰,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万祖峥,该院案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彪,该院公诉科副科长。复议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地。地址:南昌市庐山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014511311R。法定代表人:刘炽,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蓉,该院控申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赵亚平,该院控申处检察官助理。赔偿请求人周文彦2018年11月28日以错误追缴土地出让金为由,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赔偿违法追缴的经济损失共计701万元,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进检赔申通[2018]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认为其已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决定不予立案。周文彦不服,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洪检赔复决(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赔偿请求人周文彦不服,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赔偿请求人周文彦及委托代理人张卓,赔偿义务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万祖峥、曾彪,复议机关南昌市检察院委托代理人李玉蓉、赵亚平参加了质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周文彦以本院积极协调进贤县人民政府、进贤县财政局、进贤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对涉案诉争款项485万元已转化为土地使用出让金、其赔偿请求已得到合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周文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周文彦撤回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