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如皋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章智敏,院长。委托代理人司荣华,如皋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勇,如皋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如皋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