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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鲁09委赔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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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赵庆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新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杏山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吕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友,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学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农商行)以执行错误为由请求新泰市人民法院(下称新泰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新泰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鲁098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审查了本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泰山农商行赔偿请求:1、请求新泰法院将违法扣划的款项3580137.47元归还;2、新泰法院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至款项全部归还为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请求赔偿的主要理由是:2014年10月24日,新泰法院以(2013)新执字第1411-2号、1412-2号、1413-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请求人在兴业银行泰安分行的存款3580137.47元。后经请求人提出异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下称泰安中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复查,新泰法院根据省高院指令重新审查后裁定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现撤销原执行裁定的裁定已经生效,但新泰法院一直未将扣划款项返还。赔偿义务机关答辩:一、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本案据以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被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属于执行回转,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二、我院不存在执行错误情形,一发布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申请人的损失应通过执行回转或其他突进解决,不应提起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调取了(2013)新执字第1411、1412、1413案及相关执行异议、恢复执行等案卷宗,并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新泰法院强制执行王磊等三人诉王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即(2013)新执字第1411号、1412号、1413号三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宝在原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经泰安中院及省高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源信用社、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经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同意,其债权债务由本案申请人承担)赔偿王永宝经济损失1037.788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6日,新泰法院对泰山农商行下达(2013)新执字第1411-2号、1412-2号、14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永宝在请求人处的到期债权及执行费用共计3580137.47元予以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4日,该院从请求人在兴业银行泰安分行的帐户中扣划了上述款项。

请求人于同年10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新泰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3)新执异字第1411、1412、14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申请。请求人复议至泰泰安中院,泰安中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泰执复字第16、17、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请求人随即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省高院作出(2016)鲁执监14、15、1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泰安中院(2015)泰执复字第16、17、18号执行裁定及新泰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1411、1412、1413号执行裁定,发回新泰法院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新泰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098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13)新执字第1411-2、1412-2、1413-2执行裁定书。王磊等三人于2016年4月收到87号执行裁定书后,向新泰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鲁0982民初3732、3734、39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三人的起诉,现上述三裁定均已生效。另查明,上述3580137.47元款项新泰法院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磊等三人。新泰法院现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立案执行回转。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以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回转的规定,只有在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因此本案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驳回请求人赔偿申请正确。综上,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驳回请求人赔偿申请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