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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邓川立、阆中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川委赔监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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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文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邓川立,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邓亚林(系邓川立的父亲),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阆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段辉,该院院长。

申诉人邓川立因与被申诉人阆中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川13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邓川立提出的请求超过两年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基本事实不清,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