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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林清、西昌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其他赔偿决定书

(2018)川3401法赔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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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赔偿请求人:林清,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勇,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林清因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昆明市官渡区宏桥货运部与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西昌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请求:1、请求赔偿因西昌市人民法院违法造成被扣押财产拍卖,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人35万元及诉讼费7600元。2、请求赔偿因西昌市人民法院违法查封财产导致请求人停运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估计80万元。事实及理由:因宏桥货运公司、印国英申请执行移山运业公司与杨定富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对赔偿请求人所有川R0号东方牌重型仓式汽车予以扣押,赔偿请求人不服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2015)西昌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川R0号东方牌重型仓式汽车属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后,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赔偿请求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2川R0号东风牌货车属林清所有;3、驳回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昆明市官渡区宏桥货运部负担。2016年9月14日,赔偿请求人所有川R0号货车被赵正平通过司法拍卖处分。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的车辆被违法扣押时市场价值35万元,同时由于违法扣押,不但导致请求人车辆无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而产生巨大停运损失,还导致请求人处理案涉事故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本院听取赔偿请求人林清的意见,意见内容为:因宏桥货运公司、印国英申请执行移山运业公司与杨定富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错误,不但导致请求人林清的货运车辆无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而产生巨大停运损失,还导致请求人处理案涉事故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要求贵院尽快予以赔偿。

本院认定证据及审理查明:昆明市官渡区宏桥货运公司、印国英申请执行南充市移山运业公司与杨定富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对赔偿请求人所有川R0号东方牌重型仓式汽车予以扣押,赔偿请求人不服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2015)西昌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川R0号东方牌重型仓式汽车属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后,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赔偿请求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2川R0号东风牌货车属林清所有;3、驳回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昆明市官渡区宏桥货运部负担。2016年9月14日,赔偿请求人所有川R0号货车被赵正平通过司法拍卖处分。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法律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形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显然请求人并不符合该法律的规定,申请的事项并不属于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法定的该种情形。综上,赔偿请求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事项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不支持请求人林清的国家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