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少华。被执行人蔺发彬,又名吝发彬,现去向不明。
王少华诉蔺发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武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少华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经审查该案的卷宗材料,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执行人蔺发彬(吝发彬)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江杰
书记员:王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