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执3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振兴物流城****。法定代表人武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家金,该公司董事长。

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赣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147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承担(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6日,本院裁定将该案提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的案件中,于2013年4月25日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区内办公楼(建筑面积:6233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4876平方米)等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赣价证行字第(2013)1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确定该鉴证标的在估价时点的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19181056元。上述价格鉴证结论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书均未提异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裁定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2013年12月13经第三次拍卖由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13044000元的最高价竟买成交。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拍卖款13044000元进行第一次分配,首先扣除工人工资、评估费、拍卖费等优先受偿部分4004547元,最终纳入分配的财产数额9041239元。截止到2015年2月13日债权总额为167783667元,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分配,其中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分得793元。201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所有的22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赣价证行字第(2013)4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确定该鉴证标的在估价时点的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39600000元。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裁定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2015年10月17日经第三次拍卖由连云港和安中小企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31680000元的最高价竟买成交。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对拍卖款中的10000000元进行第二次分配【按本院(2012)连商初字第0149号判决,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对抵押的220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有优先受产权,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用220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31680000元作为(2017)苏07执424号案件中执行回转的款项用于债权人分配】,首先扣除工人经济补偿金、评估费、拍卖费等优先受偿部分1380000元,最终纳入分配的财产数额8505633元。截止到2016年3月9日债权总额为170297474元,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分配,其中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分得712元。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对拍卖款中的21680000元进行第三次分配,首先扣除优先受偿部分2000000元,最终纳入分配的财产数额19680000元。截止到2018年3月22日债权总额为162371331元,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分配,其中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分得1660.58元,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三次分配共计分得3165.58元。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10366.42元. 另查明:2013年1月1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扣押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北斗星面包车一辆。连云港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用该车折抵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