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宝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杜赛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李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宝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名下存款已由宁波海关缉私局冻结,本院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