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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颜槐生与李燕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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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槐生,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燕玉,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槐生与被执行人李燕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槐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35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