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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少华与陕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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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未民二字第0063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少华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325.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