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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邓铁军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民执字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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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铁军,莫旗尼尔基铁军土石运输队业主。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茹彩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铁军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2012)永民执字第456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