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闫立军,男,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永吉县。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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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闫立军,男,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永吉县。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