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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秀艳与闫立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民执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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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闫立军,男,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永吉县。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