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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北仑雄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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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施国镇,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艳,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雄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斐,总经理。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0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