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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何祖汉与刘春国、崔小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清新法执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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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祖汉,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刘春国,男,汉族,现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崔小红,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祖汉与被执行人刘春国、崔小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林国洪审判员:曾金生

书记员:罗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