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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刘某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川3401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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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诈骗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44年9月13日出生。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被诈骗一案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川凉中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马文杰、吕培给付申请人诈骗款29200元。现马文杰、吕培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据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司法救助,依照《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0元。

审判员::周红春

书记员::许琼月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