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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王新东的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鲁0305司救执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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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王新东,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王新东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执行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王新东称:其与王某、于某1、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款项一直未得到执行。王新东经济条件难以维持生计,生活确有困难,因案件难以执行到位,特申请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鲁030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新东、李某借款70000元;二、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新东、李某支付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以20000元为限),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三、被告于某1、于某2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某1、于某2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四、驳回原告王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新东、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305执918号。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28000元,剩余案款62850元,后经本院予以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某、于某1、于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因案件未执行到位,王新东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另查明,王新东经济条件难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申请人所在淄博市临淄区x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王新东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接受此次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

本院认为,王新东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予以救助。第二款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予以救助。王新东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上述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王某、于某1、于某2履行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新东司法救助金150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