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陈年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峙头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峙头村,身份证号:×××。
救助申请人陈年旺以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陈年旺称:其与张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尖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希旺偿还借原告陈年旺的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2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希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希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陈年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希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今尚未受偿。申请人陈年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7190.58元。
经审查查明,陈年旺与张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尖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希旺偿还借原告陈年旺的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2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希旺负担。判决书效后,被告张希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陈年旺申请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6464元,未执行部分为17190.58元,被执行人张希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今尚未受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陈年旺家庭生活困难,期间未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陈年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年旺司法救助金17190.58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