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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隆昌市人民法院陈忠申请司法救助(2018)川1028司救民66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1028司救民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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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忠,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救助申请人陈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开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被执行人胡开毅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现因自身患有癌症,花费大量医药费,仍需后期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陈忠因出借钱财未能收回,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尔后又患癌症住院治疗,已花费大量费用,现仍需长期用药,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忠国家司法救助金16263.33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