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叶定辉、简如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9)浙1123司救执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男,193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救助申请人:简如锦,女,193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二救助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系救助申请人侄子。

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简如锦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简如锦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将款项执行到位。而二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救助申请人叶定辉患有老年中风、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二人仅靠最低社会保障金生活,生活极度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简如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北京应支付叶定辉、简如锦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在本院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北京至今未履行,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遂昌县人民法院(2013)丽遂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2013)丽遂执民字第518号执行裁定书、松阳县古市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简如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能执行到位,现二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救助申请人叶定辉患有老年中风、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二人仅靠最低社会保障金生活,确属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叶定辉、简如锦司法救助金1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