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雍丽霞,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住址四川省旺苍县。
雍丽霞以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雍丽霞称:我与熊小虎、唐永华了间借贷纠纷一案,旺苍县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2006)旺苍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人于2006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熊小虎死亡,唐永华下落不明。已执行金额为零。现申请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加之,申请人查出多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家庭经济较困难。特申请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雍丽霞与熊小虎、唐永华了间借贷纠纷一案,旺苍县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2006)旺苍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小虎、唐永华在判决三日内偿还原告雍丽霞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从2004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到本金清洁时止。本人于2006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案号为(2006)旺苍执第170号。在执行过程中,熊小虎死亡,唐永华下落不明。已执行金额为零。现申请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加之,申请人查出多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2006)旺苍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情况说明;3.村委会证明;4.医院病情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雍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致陷入生活困难,符合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雍丽霞司法救助金30000元,分3次发放,本次发放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