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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张现喜与新沂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破申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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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现喜,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申请人:新沂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249省道西侧唐棋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现喜与新沂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大唐食品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征询申请执行人张现喜的意见,张现喜同意将案件执行材料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大唐品公司系主要从事速冻食品加工、储藏、销售的企业,于2005年6月13日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新沂市唐店街道249省道西侧唐棋路南侧,注册资本500万元。

2017年2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唐食品公司、卢胜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苏03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确定大唐食品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0万元,并依法追缴大唐食品公司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拍卖处置大唐食品公司的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经审查,大唐食品公司的财产正在拍卖处置,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执行材料尚不足以认定大唐食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张现喜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大唐食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现喜对被申请人新沂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阚宏波审判员:苗苗审判员:刘杉林

书记员:苗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