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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破申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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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大院里村。法定代表人:俞小峰。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里蒋村里下。法定代表人:孔维羽。

本院在执行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2019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9)浙0681民初12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330951.7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浙0681执8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其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为诸暨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斯丽英审判员:荣文华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杨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