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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成都极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破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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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经营者:郑天全,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极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海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木兰豆制品经营部)以被申请人成都极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食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极食餐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中,本院组织了听证,木兰豆制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极食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参加了听证。

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木兰豆制品经营部诉极食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极食餐饮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向木兰豆制品经营部支付尚欠货款272860元。2018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8)川0104执34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木兰豆制品经营部诉极食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中载明:被执行人极食餐饮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确认木兰豆制品经营部有本金货款272860元及利息未受偿。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极食餐饮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极食餐饮公司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听证中,极食餐饮公司陈述,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注册登记,因经营亏损,2016年下半年开始不再营业,开办餐厅所租赁房屋已经退租,无法清偿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木兰豆制品经营部作为债权人申请极食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主体适格。极食餐饮公司系企业法人,其作为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极食餐饮公司欠木兰豆制品经营部的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极食餐饮公司有其他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不能清偿;且极食餐饮公司陈述其目前已未经营,无偿债能力。综上,极食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对成都极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成敏人民陪审员:徐立琼人民陪审员:蹇孟媛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