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国生,男,回族,1941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桂花,女,回族,1945年9月5日出生,系张国生之妻。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法定代表人:蔡青,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健鹰、张奕鹏,该院工作人员。
申诉人张国生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陕01委赔13号赔偿决定,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37万元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09)西民四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目前尚未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张国生可申请继续执行。张国生申请国家赔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其申请是正确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决定,实体驳回张国生的赔偿请求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