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49636B。法定代表人:叶大立,董事长。申请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惠畜牧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0月16日进行了听证,荣惠畜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大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听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市属国有资本公司一级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按照《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其有权同意其下属企业荣惠畜牧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荣惠畜牧公司2018年1月至7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8年7月31日,其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为1715955.4元,且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根据2012年至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及2018年的资产负债表,荣惠畜牧公司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足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荣惠畜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交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吴宝山法官助理:晏侣偲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