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7066W。法定代表人:唐四建,执行董事。2018年5月24日,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年6月6日进行了听证,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四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益、张铧,实际控制人唐甲兵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查明: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现登记股东为唐四建、杨晓洁。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主营业务为设计、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制造不含发动机)、阀门、电子元件,软件开发、销售。根据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合计33711385.84元,负债合计37809883.63元,净资产-4098497.79元。2018年1月1日至今,以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已经超过6件,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益,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铧,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破产重整。由于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应当受理迈能汽车零部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吴宝山法官助理:晏侣偲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