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丽斌,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镇新园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7583。法定代表人:郑志伟,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黎彬,男,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干部,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方雪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庄丽斌诉被告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丽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伟、被告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黎彬、林玉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丽斌诉称,2018年7月27日,被告在无任何执法依据及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更未对原告祖坟及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估补偿安置,即由严志伟、陈颖等人组织大批人员及挖掘机,将原告的祖坟故意挖掘毁坏。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将原告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的祖坟恢复原状。
被告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其提供的收据、照片及光盘均无法证实原告向温德芹购买墓地的事实,不能证实原告对涉案坟墓具有所有权,原告于涉案墓地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行政赔偿原告主体的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被告是受仙游县人民政府的委托配合实施征迁工作,实施清表行为并非被告的法定职权,是仙游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赔偿义务主体,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丽斌在提起确认被告故意挖掘毁坏原告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祖坟的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在关联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本院以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诉请行政赔偿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庄丽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桂堂人民陪审员:林丽霞人民陪审员:林文腾
书记员:肖剑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