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市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应衡,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法定代表人:洪自福,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12月22日,申请人衡阳市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物业公司)以被申请人衡阳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房产公司)已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通知了东升物业公司。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予以回复称除第二条申请事实第4项外,其公司下欠申请人840.6万元属实。本院查明:2014年12月31日,甲方王应衡、洪自福、谭智生、庄壮文、向建平、周亦刚、梁建衡、洪义君、刘菲菲、赵红启、桂年生、刘俊、陈桥华、刘孝权分别与乙方东升物业公司及丙方东升房产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债务债权转移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丙方下欠其借款转移给乙方。其中王应衡60万、洪自福190万、谭智生10万、庄壮文30万、向建平10万、周亦刚50万、梁建衡20万、洪义君50万、刘菲菲20万、赵红启10万、桂年生20万、刘俊10万、陈桥华10万、刘孝权6.6万,以下合计496.6万转移至乙方,即东升物业公司。2015年1月5日,东升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东升房产公司作为乙方达成借款债权转移还款协议,主要约定:乙方自2015年1月1日起,总下欠甲方款项本金779万元,欠款期限为1年,欠款利率为年利率16%。乙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的方式一次性还清欠款本自903.64万元,逾期还款的年利率为16%。另查明,申请人东升物业公司股东洪自福、谭智生、向建平又系被申请人东升房产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申请人东升物业公司作为债权人,其申请东升房产公司破产清算,应当提供依据证实其债权的真实性,以及被申请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东升物业公司股东洪自福、谭智生、向建平又系被申请人东升房产公司股东,且洪自福系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两家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尚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因此,对申请人东升物业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东升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衡阳市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安审判员:邓婕晖审判员:蒋立新
书记员:李妍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