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湖街25号市委机关家属房11栋205号。法定代表人:胡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文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大西门巷9号401户。被申请人: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9号尚邦领域418室。法定代表人:陈永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文龙以被申请人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登记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本院管辖。但本案涉及债权人较多位于珠晖区辖区内,由珠晖区法院管辖易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本院将本案交珠晖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齐国安审判员:罗源审判员:陈慧法官助理:邓圣欣
书记员:陈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