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应平,男,汉族。被申请人:中云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沐林美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K6HFX7。法定代表人:彭敏,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14日,申请人何应平以对被申请人中云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建工三局)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能完全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云建工三局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通知了中云建工三局,中云建工三局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公司无财产情况不实,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蒸湘区法院)终本裁定书只有银行存款一项查询结果,不能说明中云建工三局的实际财产情况;二、中云建工三局现有多个工程项目施工,要到年底才能逐步回款,所以造成资金困难;三、现在受理对中云建工三局的破产申请,会导致已开工的工程无法完工,会带来更大困难和社会问题。本院查明:2018年8月14日,蒸湘区法院作出(2017)湘0408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确认中云建工三局、彭敏应当支付给何应平借款本金861253元,并从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中云建工三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蒸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蒸湘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从彭敏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104690元。因没有查询到中云建工三局、彭敏的其他财产,2019年2月19日,蒸湘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申请人何应平还起诉要求中云建工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目前尚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熊婷,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中云建工三局与怀化市天堂居绿色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云建工三局承建观音岩寺仿古建筑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目前正在施工中。2019年4月19日,中云建工三局与中云建工华南局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两公司与中云建工一局、六局组成施工联合体,参与衡阳商业街合作项目施工,目前已开工建设。中云建工三局名下还有车牌号码为湘DM12**奥迪汽车一辆,目前由何应平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蒸湘区法院在执行期间没有查询到中云建工名下的汽车,也没有查询到中云建工承建的建设项目,对中云建工的汽车、建设工程款及工程盈利没有采取执行措施。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云建工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能证明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何应平申请中云建工破产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何应平对中云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安审判员:罗源审判员:陈慧法官助理:全鑫
书记员:陈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