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黄景跃,男,布依族,1945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系被害人黄某之父。司法救助申请人:黄米兴吕,女,布依族,1952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系被害人黄某之母。
司法救助申请人黄景跃、黄米兴吕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200000元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黄小热、陆永传共同杀害黄某一案经本院(2017)浙07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小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陆永传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应赔偿黄景跃、黄米兴吕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因其未在生效判决确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黄景跃、黄米兴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浙07执591号。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黄景跃、黄米兴吕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被害人黄某受犯罪侵害而死亡,其近亲属黄景跃、黄米兴吕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黄景跃、黄米兴吕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