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90号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93822H。法定代表人:朱欣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心,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415号副楼2层207-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52657772A。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上诉人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恒公司)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申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公司)系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的关联企业,铁牛集团已因债务危机进入预重整程序。杰能公司现尚未清偿英恒公司的到期债务。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杰能公司尚未清偿英恒公司的到期债务,但是否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尚有待进一步判断。母公司铁牛集团已经进入预重整,杰能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是否进入重整框架内尚待明确,现单独就任一环节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会一定程度影响企业整体价值,反而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英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到法院后,于2019年12月12日达成调解并结案。然,杰能公司迟迟未履行3012220.86元债务,案件执行后,英恒公司申请转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一审听证查明,英恒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杰能公司均分文未付,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企查查等官网核查,截至2020年7月,杰能公司被列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2件,其中21件均在一审法院,其中最小执行标的仅为4100元。一审认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尚有待进一步判断,属认定事实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
杰能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兼顾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予维持。一、英恒公司是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的下属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组成单位,众泰汽车系铁牛集团控股单位,三方及其他关联公司共同组成汽车产业完整的研供产销系统,研供产销系统系众泰汽车和铁牛集团的核心价值,对英恒公司的破产清算应严把法律关和事实关。根据最高院文件精神,疫情期间针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慎重对待并严格审查企业困难原因。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载明,要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价值,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共赢。同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本案中,英恒公司未提供确切证据,杰能公司是否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尚有待进一步判定,兼顾到母公司铁牛集团破产重整的整体价值,完全符合裁判规则,尊重企业经营现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谨慎考量证据后合法、合理、合情的结果,兼顾相关利益的平衡、公平保护,具有积极、向上的社会效果。二、杰能公司若破产清算,将产生不利社会后果,应慎重考虑。目前,众泰汽车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铁牛集团、众泰汽车的相关破产程序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关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将破坏铁牛集团、众泰汽车的原定重整计划,有负政府为挽救众泰汽车所做的努力,有损在职员工群体、其他债权人、众泰汽车的大量社会股东的利益,也影响英恒公司的债务清偿。杰能公司曾与众泰汽车、铁牛集团及各关联企业共同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和巨额税收,为国家、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破产清算势必减少国家税收和社会就业,希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慎重考虑破产清算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法律框架内尽力避免破产清算。三、杰能公司一直努力化解债务危机,清偿到期债务,英恒公司的债务能够得到合理交代,希望给予更多的时间处理当前的各种问题。
本院查明:杰能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制造:新能源汽车动力产品(电池成组)、电子产品(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和高压电气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电子产品;安装、调试;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批发、零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动力产品。杰能公司是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是众泰汽车100%控股子公司。2019年12月12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4民初9043号民事调解,杰能公司支付英恒公司货款3012220.86元,于2020年3月5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于2020年5月15日前付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未能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杰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1件。
本院认为,杰能公司对英恒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未能清偿的事实已经生效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确认。杰能公司虽抗辩称其努力清偿到期债务,对英恒公司的债务能够给予合理交代,但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除本案所涉债务之外还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故英恒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二、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对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郑青蓝审判员:金佳卉审判员:覃仕辉
代书记员:施秀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