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住所地:金华市金**澧浦镇。法定代表人:周友明。申请人: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金华市金**澧浦镇。法定代表人:周友明。2015年12月3日,申请人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以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经本院审查: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周友明,开办资金2200万元,注册地址为金华市金**澧浦镇。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注册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周友明,开办资金20万元,注册地址为金华市金**澧浦镇。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属于金华市教育局主管的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属于金华华市金东区教育局主管的开展学历教育(初中)的民办学校。学校主要资产登记在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名下,两校人员、财务、管理关联和混同。目前,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受理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金华东方外国语学校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邵增兴审判员:黄玉强代理审判员:郑望鑫
代书记员:金巧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