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雷子庆、雷珂、雷悦等行政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司救执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雷某,女,畲族,200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系被害人邵某之女。

司法救助申请人雷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俞金辉故意杀害邵某一案经本院(2016)浙07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俞金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雷子庆、雷珂、雷某、刘春兰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因俞金辉未在生效判决确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雷子庆、雷珂、雷某、刘春兰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浙07执370号。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雷某尚未成年,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被害人邵某受犯罪侵害而死亡,其近亲属雷某暂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雷某司法救助金25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