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忠普,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刘官镇凉水井村三组196号,身份证号码。系被害人何某还之父。司法救助申请人:江维彦,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刘官镇凉水井村三组196号,身份证号码。系被害人何某还之母。
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忠普、江维彦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韦远祥抢劫何某还一案经本院(2016)浙07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韦远祥被判处死刑,并应赔偿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忠普、江维彦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韦远祥现已被执行死刑,因其未在生效判决确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忠普、江维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浙07执11号。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忠普、江维彦在浦江务工为生,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被害人何某还后事处置费用。被害人何某还尸体至今未火化、安葬。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被害人何某还受韦远祥犯罪侵害而死亡,其近亲属何忠普、江维彦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忠普、江维彦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