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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郭银墩、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豫行赔终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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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银墩,男,汉族,1968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安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巾帼路。法定代表人白超,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芳芳,该县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银墩因诉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虞城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5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银墩的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许安港,虞城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芳芳、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5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志刚审判员:王文科审判员:辛季涛

书记员:裴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