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诉人王宏波诉被上诉人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卢店镇崔岗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8)豫行赔终139号行政裁定中,校对上存在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对上诉人王宏波诉被上诉人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卢店镇崔岗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8)豫行赔终139号行政裁定中,校对上存在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王宏波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提起了请求确认登封市政府和卢店镇政府强行挖毁土地、毁坏果树的行为违法一案,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豫行终1049号终审裁定,驳回了王宏波的上诉请求更正为王宏波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提起了请求确认登封市政府和卢店镇政府强行挖掘王宏波祖坟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豫行终1041号终审裁定,驳回了王宏波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邹波审判员:高光审判员:荆向丽
书记员: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