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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王孝彬、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豫行赔终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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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孝彬,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顶,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孝彬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双方均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4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孝彬及委托代理人王伟、刘顶,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张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45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志刚审判员:王文科审判员:辛季涛

书记员:裴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