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张爱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豫行赔终4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英,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峰,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姚玲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沈彬,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爱英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爱英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姚玲云,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沈彬、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志刚审判员:王文科审判员:辛季涛

书记员:裴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