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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吴红娟与保定市总工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冀0684行赔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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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红娟,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市总工会,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30600000445755H。法定代表人乔玉忠,该工会常务副主席。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吴红娟诉被告保定市总工会行政赔偿一案中,吴红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红娟撤回起诉。

审判长:闫晓爽人民陪审员:王怀颖人民陪审员:马晓池

书记员:徐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