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水旺,男,1950年4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涉县。被告:涉县公安局,住所地涉县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魏江海,该局局长。
原告李水旺不服被告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水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水旺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铁山审判员:宁彩霞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