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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李水旺与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冀0426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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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水旺,男,1950年4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涉县。被告:涉县公安局,住所地涉县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魏江海,该局局长。

原告李水旺不服被告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水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水旺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铁山审判员:宁彩霞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