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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朱玉平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川0112行赔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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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玉平,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西路一段**缔煌城****。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师孟军,系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辉,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平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以案涉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平撤回起诉。

审判长:高清虎人民陪审员:江佩窈人民陪审员:李恒

书记员:何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