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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黄仪明申请国家救助一案一审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0112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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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黄仪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黄仪明因申请执行何勇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2008年至今被执行人未支付一分钱,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为由,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本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被告何勇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将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撞倒,致该案原告黄仪明受伤。龙泉公安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该案被告何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民事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何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仪明39289元。二、驳回原告黄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现有证据表明,经本院执行局多方努力,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综上所述,救助申请人黄仪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3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仪明国家司法救助金39289元。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