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6月11日,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破产,并终结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管理人以及申报债权人到会参加。会议审核了债权表、听取了管理人清算工作报告。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裁定确认。另查明,经管理人清算,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亦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支付破产费用,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债权人、债务人亦同意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一、宣告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破产;二、终结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破产程序。佛山市华友工业发展公司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审判员:黄健超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陈绮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