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黄健超代理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劳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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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黄健超代理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劳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