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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3)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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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供销贸易发展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黄健超代理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劳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