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清算组的调查显示,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企业账册、印章及相关重要文件无法获得,且暂时没有任何财产可清偿企业债务;而本案债权人罗军亦未能提供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企业资料及财产的相关线索。综上,本案的强制清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法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案主张佛山市华业基础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黄健超代理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劳健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