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佛山市塑料七厂提出的破产申请。经本院指定管理人清算,证实债务人的债务达378431442.63元,而资产总额为14448.86元,没有重整、和解可能,管理人请求对其宣告破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塑料七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没有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佛山市塑料七厂破产。本裁定即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黄健超代理审判员:李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