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城迎宾大道旁信和半岛明珠花园第****商铺,注册号441324000011430。法定代表人陈凯旋。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龙路册号4406811005313。法定代表人周健朝。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全,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向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5-1号补充举证通知书,要求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30日内向本院补充提交:1.申请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但其未能清偿的有关证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机读资料;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4.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材料,也未向本院做出相关说明。委托代理人陈丽莎,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璇,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不予受理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李慧代理审判员:黄健超
书记员:陈秋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