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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中山市小榄镇雅威花边销售部、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破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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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雅威花边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益寿大街**地铺之一。经营者:曾少娜。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真,女,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一队泉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23241K。法定代表人:许景隆。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雅威花边销售部(以下简称雅威销售部)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多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迷多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景隆、股东迷多妮(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申请人雅威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真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迷多妮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许景隆、迷多妮(香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迷多妮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为迷多妮(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许景隆担任。因迷多妮公司拖欠货款,雅威销售部于2016年11月9日以迷多妮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粤2071民初23639号民事判决,判令迷多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雅威销售部支付货款36463.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元。该判决生效后,迷多妮公司未履行,雅威销售部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迷多妮公司已经停业,且经向金融机构、本市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迷多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迷多妮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迷多妮公司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申请人雅威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雅威花边销售部对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丁向娜审判员:陶香琴审判员:黄小玲

书记员:彭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