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横琴腾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203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UBJ49U。法定代表人:林敏华,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山市供销信托贸易总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起湾道金来街** 法定代表人:区赞星。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中山市供销信托贸易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中山市供销信托贸易总公司已不在登记经营地址经营,其人员、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成,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文,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山市供销信托贸易总公司的人员、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供销信托贸易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丁向娜审判员:陶香琴审判员:黄小玲
书记员:彭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